公告事項公告: |
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古坑鄉水碓段1-9地號(標示詳清冊)。 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林羅漢。 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 四、權利範圍:1/238。 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7日止,共3個月。 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對本公告事項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府,逾期不予受理。 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,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登記國有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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